【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兩公約與原住民
文 / 李品涵、阮俊達 中華民國政府在 2009 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國內法化,並且在 2013 年初次就兩公約落實狀況,邀請聯合國專家學者以獨立名義來台灣進行審查。沒有太多意外地,有待接受檢驗的眾多台灣人權議題中,原住民族人權問題也佔了一定比例,並且往往與公政公約保障的自決權(第1條)、平等權(第2條)、少族群體權利(第27條),以及經社文公約強調的健康權(第 12 條)、教育權(第 13 條)、文化權(第 15 條)等權利密切相關。 是以,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參與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一直希望能提出原住民版本的影子報告,積極參與這次國際審查,無奈由於議題眾多、人力匱乏而遲遲難有動作。到了 2013 年一月中旬,才由李品涵(Valincinan Savungaz)、黃傑(Zamak Luvaniyaw)、阮俊達、洪簡廷卉等青年進行組織,在兩公約盟祕書處協助下,先增補現有原住民族權利議題資料,整理成原民版議題清單及影子報告初稿後,再交由學者專家及不同原民團體進行修改、背書,接著進行定稿與翻譯。最後完成的兩份原住民族影子報告,共有總論、原基法架空爭議、傳統領域及土地權、災後重建遷村爭議、蘭嶼與南田核廢料爭議、原住民族居住地區興建水庫爭議、卡地布祖墳遷葬爭議、平埔族正名爭議、原住民族司法權、健康權、教育權、工作權、姓名條例及語言保存問題等 21 個章節。雖然並非盡善盡美,但已盡量涵括當前重要且紛雜的原住民議題。 串連團體,協調發言 相較於聯合國慣有的審查模式,此番舉辦於台灣的國際審查保留了更多民間團體發言時間,使審查委員們可先與 NGO 們對話,緊接著才與政府代表團進行討論。因此,如何把握四、五年一度的機會申請發言,使原民議題有曝光機會、甚至被寫入結論性意見,便顯得極為重要。 (2013-03-08/p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