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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加、法、德制度 審酌國情共識/同性戀結婚 法務部研議可行性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部務會報,指示法律事務司研擬同性戀婚姻可行性,經法律事務司函詢外交部各先進國家立法例,目前鎖定加拿大、德國、法國的同性婚姻或同居制度進行研究。

本案源起總統府人權小組認為,台灣對同性戀法律付之闕如,且行政院婦女權益委員會也要求法務部研究同性婚姻,加上法務部的性別平等研究小組,日前對台灣的同性戀婚姻相關法律有不少建議,因此曾勇夫要求部內著手研究。法律事務司已將研究案公開招標,預訂十一月底前發包學界研究。

加拿大由中央政府制定婚姻法

根據外交部蒐集資料,目前全世界同性婚姻或同居制度的國家,以加拿大、德國、法國等三國為代表。加拿大是全世界第三個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加國由中央政府制定「婚姻法」,規定同性或異性間都可成婚,至於同性配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細節,則交由加國各省自行立法決定。

德、法未立法 但承認同居關係

德國和法國雖未立法明文准許同性婚姻,但允許同性同居,且同性同居伴侶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互負扶養義務、身後遺產和離異後的贍養費,類似一般婚姻。

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允許同性可向政府登記為同居伴侶,但要成年後才能登記,且禁止近親成為同居伴侶,不過異性不能登記;依法務部和外交部初步研究,承認同性同居關係的國家,大多以德國為立法藍圖。

法國的「市民同居契約法(或譯為『公民結合契約法』)」,則不論同性、異性都可合法同居,雖同居伴侶間的法定關係類似異性婚姻,但形式上較具彈性,終止同居關係的手續也較一般婚姻簡單。

丹麥是全世界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其次是比利時,加拿大排第三,第四名是西班牙,採聯邦制的美國,各州則多不承認同性婚姻。

專家:修法前須達成社會共識

法務部邀請討論同性婚姻議題的學者專家中,部分人士對應否推動立法持不同意見,有法律學者認為,就算要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關係,不能只修改民法或另訂新法,還有稅法、健保、衛生醫療、社會救助等相關法律的修正問題,都應一併檢討;另有專家認為,我國國情與歐、美各國不同,如要修法,須先達成社會共識。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各界對同性婚姻議題意見紛陳,法務部尚未形成政策,目前先蒐集各國立法案例後,再交由專家學者進一步研究。


(2011-10-18/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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