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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不限追訴時效 付委審查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將重大刑案排除適用追訴時效的刑法修正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此外,立委謝國樑等人提出刑法第185條之三修正案,加重酒駕刑責,也付委審查。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樑、吳育昇等人提出刑法第80條修正案,對於觸犯刑法中濫權追訴處罰罪、強制性交猥褻罪的加重結果犯、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的結合犯、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普通強盜罪、強盜結合罪、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結合罪等罪名,追訴時效應排除適用。

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都為30年,但是犯行殘暴而致人於死判處死刑者,追訴權時效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都是30年,不符合比例原則。

說明中並指出,美國、德國、日本等國,都修法取消對於惡性重大殺人行為的追訴時效,加上當今鑑識科技發達,舉證困難所造成的訴訟障礙,已經因為科技進步而降低,因此修法後,可以避免犯罪者心存僥倖,藉由時效消滅而逍遙法外,國家得以對犯罪者進行追訴,替被害人伸張正義。

謝國樑等人提出的刑法第185條之三修正案也交付委員會審查,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者,從現行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10-1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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