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未來只需繳千元即可
【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為配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上路、大法官588號解釋文,立法院院會上午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據三讀通過的新法,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將有更嚴謹程序。有關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新法增訂28條之3,過去要先預繳全額,曾有動輒需繳百萬元以上案例,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只需預繳1000元執行費即可。
在債權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方面,司法院民事廳表示,依現行法規,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要預繳全額執行費用,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民事廳法官周舒雁舉例,曾有債權人動輒需繳上百萬元的案例,考量減輕負擔,未來債權人首次上限只需預繳1000元執行費,第2次之後,則無需繳費,直到債務人有財產能力,債務人再來補足執行費用差額。
立委黃淑英說,經常發生生活陷入困難的弱勢者,銀行帳戶因債務未為清償遭強制執行,導致所領取的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旦存入銀行帳戶,就全數遭到強制執行。今三讀通過修正案,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是對第三人的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2011-6-7/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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