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速審法 治本保人權 近日有讀者投書媒體,指九月一日新實施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獨步全球,紊亂法制,不求務實治本,只圖短線矇混。司法院七日澄清表示,保障人民有接受公正、合法、迅速的審判,是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利,也是世界各人權法治國家所認同的普世價值,絕非我國所獨有。 司法院表示,歐美許多國家早已將「適當期間接受裁判」、「合理時間內審判」、「速審權」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有些國家更在憲法中規範迅速審判,是為被告的基本權。我國大法官第四四六號、第五三○號解釋,均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的憲法上權利。 以歐洲為例,「適當期間接受裁判權」是歐洲人權法院最常處理的案件,西元二千年,在歐洲人權法院作成的六百九十五件判決中,有五百廿一件涉及「適當期間接受裁判權」,可見歐洲人權法案的各締約國也也積極在為訴訟延宕尋求法律解決辦法,包括德國、瑞士、義大利等國在實務上,若有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過長,侵害人民訴訟權時,都有可以減輕其刑的作法。 司法院強調,推動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並非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相對嚴格地來說,我國對於速審權保障的討論,在世界各國中算是起步比較晚的。 另外,外界也誤解案件拖延甚久,將形成無人需負責。司法院表示,依現行的法制,已有法官評鑑制度,在候補階段,並訂有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包括淘汰一些成績不合格的法官。積極推動中的法官法,目前已完成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司法院表示,妥速審判法將階段性先解決久懸未結案件,有關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使第二審成為事後審兼續審制,第三審成為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所謂的審判系統「金字塔化」,司法院正積極推動立法,相關條文已與法務部、內政部完成會商,待完成法定程序,即送立法院審議。 (2010-10-08/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