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窗/速審法今施行 人權里程碑
世界主要人權國家,都將「適當期間接受裁判」、「迅速審判」等有關被告速審權的保障,列為重要的司法人權。我國則透過大法官解釋,認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的速審權,是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的重要實質內涵。
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的速審權,也是屬於我國刑事被告的重要基本權之一。今年五月十九日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是要給人民兼具裁判品質及審判速度的司法,讓司法的公平正義得以即時彰顯,讓人民對司法懷抱信心。速審法今施行,重點如下:
一、羈押案件應優先密集審理。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干預最大的強制處分。依速審法規定,羈押案件不分重罪或非重罪,均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配合同法「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增加適當的司法人力,建立便於國民利用律師之體制及環境」的規定,務必使羈押被告人權的保障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二、落實無罪推定及檢察官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被告權利的基石。假如案件無證據可以支持,或是用以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尚有可疑,法官就應判決被告無罪。速審法強調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要求檢察官講究精緻偵查,對於起訴的案件,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強化被告人權的保障。
三、妥速審判權受侵害之救濟。速審法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八年還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除依法本應判決無罪的案件外,假如被告提出速審權侵害應予救濟的聲請,法院審酌訴訟程序的延滯,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情節重大,有給予適當救濟的必要,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時,可以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案件應妥速審判,及時實現公平正義,是普世人權價值,也是國人對司法的最基本期待。
(2010-09-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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