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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烽益:ECFA應納人權保障條款 預防不公平貿易

兩岸簽署ECFA已半個月,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13日表示,先進國家與後進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都會簽訂「人權條款」,以確保後進國家不會以低度人權保障方式,來維持貿易競爭力。他呼籲,ECFA應納入人權保障條款,以確保中國不會進行不公平貿易。

台灣智庫13日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記者會,由台灣智庫執行長鄭麗君擔任主持人,與談人包括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台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以及張烽益等人。

張烽益指出,中國與紐西蘭簽訂ECFA時,也有簽訂人權及環境保護條款,要求中國遵守,而台灣也應該主動提出要求中國重視勞動人權保障,共同承諾改善雙方的勞動人權保障與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另外,針對行政院編列受ECFA衝擊的365億受損害勞工救濟基金,張烽益直斥,救濟基金根本是世紀大騙局,受損產業的企業與勞工,是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的產業的勞工才適用,但台灣有史以來,僅有2005年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提出的中國毛巾進口受損一案。

張烽益表示,根據貿易法第18條,可提出進口救濟的發動主體,只有主管機關、該產業公會或相關利益團體等三種。他說,
美國「貿易調適法」的202條款,進口救濟的申請人有產業公會、廠商、經認可之工會、或勞工團體,還有行政部門與國會都可主動提出。

張烽益指出,台灣的貿易法中有關進口損害救濟,刻意削減壓縮人民的權利,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應配套修改貿易法相關條文,讓勞工或工會也能提出進口損害的申請。


(2010-07-14 / 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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