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輝煌、謝邦振、蔣念祖、李念祖、陳運財。(左至右)
落實妥速審判法 強化人權保障 前言 :刑事妥速審判法將於9月1日上路,凸顯保障被告的速審權,具有普世價值,「妥」、「速」二字,強調不只重視審判的速度,更加重視審判的妥適性,以符合人權保障的世界潮流趨勢。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誕生,對重罪羈押期限作出限制、有條件限制或禁止檢察官的第三審上訴、人民的速審權遭侵害時,國家應給予何種救濟,都有具體的規定,邁向人權保障的新里程,應值得肯定。 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上,曾達成金字塔型訴訟架構的共識,也就是第一審建構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改為事後審兼續審、第三審採嚴格的法律審,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制定與實施,在一定條件下,禁止或限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正符合金字塔型訴訟架構的精神,可以說妥速審判法的一小步,司法改革及人權保障的一大步。 拖延訴訟 恐錯失有力防禦機會 林輝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刑事妥速審判法屬於新法,職司刑事審判的司法人員,應正確掌握法律所欲保障「速審權」的內涵,以免失去立法的精髓,其實,國際刑事司法所稱的「速審」,其核心概念在「即時審判,不得無故拖延訴訟」。 速審法的施行,是避免刑事被告因訴訟不當延宕而遭受煎熬與焦慮、因訴訟長久懸而不決而面對社會異樣眼光的注目與睥睨、因不必要的拖延訴訟致有利證據流失而錯失訴訟有力的防禦機會,有礙其依憲法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而非在於「審判的速度」,所以,司法人員萬勿望文生義,誤認速審就是在講求速度。 從立法史觀之,速審權雖為古老人權,但對大部分國人而言則為新增人權,因而立法時將多種其他基本人權如公平審判權、被害人權利、人身自由權等與速審權糾結在一起,速審法可說是一部兼顧各方意見的妥協性法律。 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施行,我有幾點建議:一、請司法院另行頒訂刑事準備程序的要點,二、請司法院研議提示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及具體事項,要求承審法官如無法形成被告有罪心證,即應勇於判決被告無罪,三、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加強司法官及律師研習專業倫理規範,避免在野及在朝法曹濫用程序權利拖延訴訟,四、建請司法院協調行政部門對不配合提供鑑定文書資料者課以行政懲處責任,五、建請最高法院審查上訴案件採「無礙違誤」原則,對於無礙裁判正確的違誤,不應撤銷下級審判決,避免訴訟來來回回於二、三審之間。我以33年司法老兵的身分,提出箴言,與各位分享:「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偷懶的法官,就是最差勁的法官。」 說服法院 檢方應善盡舉證責任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談到妥速審判法的制定,讓我想到一本書「流浪法庭28年」,經過28年審判最後獲判無罪,這件悲傷的故事,書的序剛好是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所寫的,雖然速審法的制定過程有不少批評,但能夠推出妥速審判法,也算是功德,值得肯定。 我認為妥速審判法第6條才是重點,雖然只是原則的宣示,講得更貼切點,根本不應寫在妥速審判法,而應在刑事訴訟法中修正明定,檢察官應善盡舉證責任,去說服法院,讓法官沒有懷疑。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他們擔心的是處罰到未犯錯的人,而法律所擔心的,正是被關在裡頭的可能不是真凶,真正的兇手卻在街上,如此錯關也錯放,我認為檢察官起訴後的舉證責任,才是重點之所在。 檢察官認為有合理懷疑的證據就會起訴,我認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才可以起訴,才是關鍵,在法院中搖擺不定的更審案件,原因正是法官心中有所懷疑而判不下去,因此檢察官有責任去說服法院,讓法官心中沒有懷疑。 即將上路的妥速審判法,雖然未能解決全部的問題,但已踩在正確的司法改革步伐上,面對徘徊在2、3審之間的陳年老案,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審級太多,到底要在哪一審確定事實,一定要弄清楚。現在我們的訴訟制度,事實審的確定在二審,註定案件要拖延下去,浪費司法的寶貴資源,所以刑事訴訟二、三審,一定要改革。 說服法院 檢方應善盡舉證責任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談到妥速審判法的制定,讓我想到一本書「流浪法庭28年」,經過28年審判最後獲判無罪,這件悲傷的故事,書的序剛好是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所寫的,雖然速審法的制定過程有不少批評,但能夠推出妥速審判法,也算是功德,值得肯定。 我認為妥速審判法第6條才是重點,雖然只是原則的宣示,講得更貼切點,根本不應寫在妥速審判法,而應在刑事訴訟法中修正明定,檢察官應善盡舉證責任,去說服法院,讓法官沒有懷疑。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他們擔心的是處罰到未犯錯的人,而法律所擔心的,正是被關在裡頭的可能不是真凶,真正的兇手卻在街上,如此錯關也錯放,我認為檢察官起訴後的舉證責任,才是重點之所在。 檢察官認為有合理懷疑的證據就會起訴,我認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才可以起訴,才是關鍵,在法院中搖擺不定的更審案件,原因正是法官心中有所懷疑而判不下去,因此檢察官有責任去說服法院,讓法官心中沒有懷疑。 即將上路的妥速審判法,雖然未能解決全部的問題,但已踩在正確的司法改革步伐上,面對徘徊在2、3審之間的陳年老案,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審級太多,到底要在哪一審確定事實,一定要弄清楚。現在我們的訴訟制度,事實審的確定在二審,註定案件要拖延下去,浪費司法的寶貴資源,所以刑事訴訟二、三審,一定要改革。 (2010-07-14 /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