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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被害人人權 就沒公平正義

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冤判不絕,死刑無解」,但避免冤判係如何提升裁判品質,而非犧牲被害人的人權。

筆者任法官時,曾因一位佛教徒殺死兩位至親,以被告「背叛信仰,殺妻弒親,罪無可赦」,判處極刑,受刑人不知從何處得知,筆者對被告的同情與關懷;行刑前,請執法人員轉告筆者,感謝筆者對他的關懷。受刑人的感謝,讓筆者認為當時判決無誤,稍得釋懷。但時過境遷,死刑犯的感恩,益加令人不捨。判處極刑,無助於犯罪之預防,更錯失被告向善更生的機會,給予一線生機,更彰顯生命的尊嚴。

另一案,筆者代理被害家屬對劫財劫色、凌虐、分屍、煎煮被害人屍塊的歹徒提出告訴,被告犯案心思細膩、手段兇殘,在法庭手帶佛珠,以「善意的證人」堅定指證同案共犯;卻對自己犯行避重就輕、敷衍搪塞。被告經判處死刑確定。筆者認同法院的判決,因為生死的取捨在於真誠的悔過,儒家說:「以德報怨,以何報德?」沒有被害人的人權,就沒有公平正義。

人間有情,世間有愛,人因慈悲關懷,彰顯生命的光輝與價值,人的生命至高無上,不可侵犯;但物種中非為生存、自衛而虐殺同類者,卻是萬物之靈的人類。死刑存廢,雖有不同立論,但有著相同的追求生命的熱忱與關懷。死刑的存在,在禁止犯罪者戕害被害人,希望在犯罪時得懸崖勒馬、手下留情,給予自己也給予被害人一個生存的機會。

人死不能復生,現實生活如有電影情節之「回到未來」,廢除死刑者預見死刑犯免死後,再濫殺無辜,為挽救被害人生命,該死刑犯是否應處死,以免加害他人?如果被害者是我們的至親,慈悲的人權鬥士,是否依然主張挽救死刑犯的生命,無視於至親生命的被害?回到未來是假設,但盜匪假釋後再綁架撕票卻是真實的故事。

死刑與犯罪相隨相生,同樣是社會必然存在的罪惡,生命的尊嚴,人權的保障,應公平存在每個人;為社會安定,為搶救無辜生命免於被害,為保障兒少、婦幼免遭滅口,維持死刑是為搶救無辜生命而作努力。


(2010-05-11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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