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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小學堂:國際人權公約 具國內法效力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解釋,「兩公約」指是聯合國大會1966年間,為倡導人權普世價值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2009年已由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 雖公約未要求各國廢止死刑,但《公政公約》第6條明定:「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因此被告所犯是否屬最嚴重之罪,成為現在法院判決的重要考量。
(2013-10-22/apple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