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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槍男童遭脫光搜身判違人權撤控罪
男童帶槍回校事件,案中年僅12歲的男童因藏械被捕後,遭警方脫光搜身,法庭裁定警方的做法違反男孩的人權,撤銷有關控罪。 案情指,去年4月20日,涉案學生被發現用背包把一管黑色左輪手槍和子彈,帶到多倫多一間小學。 警方奉召到場把他帶回警處,並下令他脫光搜身,而非像最高法院所頒令般,先脫掉一件衣服,查證沒可疑後可穿回。 一般情況下,警方會在準備起訴疑犯,或在疑犯拘留等候保釋聆訊期間,懷疑他威脅其他囚犯安全時,方會脫衣搜身,然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官科爾(David Cole)表示,當時並沒證據顯示男童身上有其他武器。 「感到可怕和不舒服」 男童的母親當時雖一併去到警署,但搜身期間並不在場。 雖然過程之中,警員並沒觸碰男童,也沒顯出威脅態度,但卻命令他要待警方離開盤問室時,方可穿回衣服。男孩形容當時的情況「可怕和不舒服」。 科爾昨日作出有關裁決時表示,警方使一名男孩全裸一段時間,已牴觸他的人權。他又特別向學童家長放話,指有家長或會對涉案男孩引用人權法,讓自己得以「逍遙法外」一事感到困擾,但他強調,形成「社會良知」的一個重要共識,是當孩子被帶到警署接受調查時,預期他們會受到甚麼對待:「要一個12歲的孩子裸露身體,既違反禁制有關行為的政策,也不是我們預期會發生的事情。」 (2013-05-01/singt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