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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公司 禁簽「定期契約」

派遣勞工常發生工作沒保障、沒福利、年資無法累積等問題,行政院勞委會昨天發布行政命令,明確要求人力派遣公司不可與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資遣費、退休金、特休假與職災補助都不能少,否則將開罰二到卅萬元。

派遣勞工勞動條件向來處於劣勢,尤其當與雇主簽訂數月到數年的定期契約,契約一到期就得走人,拿不到資遣費,更別說特休假。有些派遣工連雇用契約都沒有,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更是求償無門。

勞委會彙整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發布「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勞委會說,新規定等同法令,要求雇主不得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等於認定派遣勞工屬派遣公司的長期員工,派遣公司除了要依法替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提繳退休金,離職時也要給資遣費、依法結清特休假。

同時,勞雇雙方也要約定平日和假日的工作時間、休假、工資與調整方式,還有該如何計算資遣費、退休金及災害補償、傷病補助等。

另外,許多派遣勞工被派到工作單位後,延誤工作或犯錯往往有「懲罰性扣薪」,新規定也明訂不能有懲罰性扣薪,不得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銘表示,若現職的派遣勞工已與公司簽約,但合約內容違反上述規定,合約無效。違規的派遣業者可罰二萬至卅萬元,即使與員工約定期滿,也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要求員工走人。

勞委會表示,目前國內約有九萬多名派遣勞工,為加強維護勞工權益,過去每年稽查約一百五十家派遣業者,今年將抽查五百家。而依經驗,違規比例最高的是「勞雇雙方簽訂定期契約」,未依法投保勞保、提撥勞退基金的也不少。

(2012-06-28/ 聯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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