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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弱勢 家事訴訟合併審理

【曾薏蘋、林偉信╱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委會昨天初審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未來家事訴訟案件,得以合併審理,避免耗費司法成本及判決矛盾;未成年者出庭陳述意見時,必要者,須由社工等人陪同;未成年者親子關係認定上,若聲請當事人有足夠事實懷疑血緣關係存在與否,必須接受DNA檢驗。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明年六月開始生效,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婦女團體昨天在《家事法》草案初審後聯合發表聲明,認為草案有助於弱勢保障,呼籲立法院應盡速三讀通過。

現行家事事件審理,相關規定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設有民事訴訟、人事訴訟、調解及非訟事件等四種程序,同一家事事件,卻由不同法官、程序審理,不僅耗費勞力、時間,還會出現判決牴觸等情形。

昨天初審的通過的草案,明訂未來家事訴訟事件,得合併處理。林錦芳表示,這對於婦幼、弱勢及老人權益保障,將往前邁進一大步。婦女團體也認為,合併審理、裁判,可讓同一家庭所涉的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法官處理,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

為了保護未成年者權益,未成年者在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指派社工等人陪同在場,且須隔離詢問。並設程序監理人,未成年者與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時,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法條也創設履行勸告制度,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法院為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得採行適當的勸告措施,協助債務人自動履行。但「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牽扯因素複雜,與一般財產權執行不同,所以須採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


(2011-12-2/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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