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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草案 缺乏性別觀點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司法院版的家事事件法草案已經於日前通過,不過,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草案內容缺乏性別觀點,更沒有考慮弱勢婦女的處境,並未保障婦女在家事司法流程中的權益。

未考慮新移民需求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從草案看來,並未有尊重多元文化的制度設計。由於受到全球化的影響,跨國婚姻已經是台灣多元家庭形式之一;但在訴訟或調解過程中,經常發現法院並沒有主動安排通譯人員在場協助新移民翻譯,新移民因而無法順利陳述自己的意見,也無法聽懂對方的回應;此外,訴訟進行中由於缺乏多國語言的程序說明,新移民也無法得知每一程序的效果為何,而讓新移民的權益受損。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新移民面對因語言隔閡,造成程序上武器不對等,卻不見司法院版草案提出解決方案。婦女新知基金會建議,司法院版草案應規定法院主動提供通譯人員給新移民,同時還要有各國語言的程序說明,以保障新移民在家事事件中,權益不受侵害。

另外,家事事件法草案也欠缺積極解決家事紛爭的服務性制度。由於家事事件的特殊性與複雜性,許多先進國家的家事法院,如紐西蘭、英國、日本、加拿大的家事法庭,角色功能已經不再限縮於審判孰是孰非,而是更積極的提供當事人及家屬多元化的諮詢與資源轉介服務。

司法程序讓仇恨加劇

但司法院版草案中,仍沒有規範處理家事紛爭的服務性制度,其後果經常導致一個家事案件,因雙方執著於報復,雙方不提起各種訴訟,甚至可以斷陸續牽扯出數10件官司,讓當事人奔波法院10餘年。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這種制度不但無法解決民眾的紛爭,而當事人耗去的時間與青春更增添彼此的怨恨。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法院內應設有家事服務中心,並且整合警政、社政、就業、醫療衛生等部門業務,提供給民眾單一服務窗口。另外,家事服務中心內應配置專業心理諮詢人員,提供所有關係人相關諮詢服務。

調解制度形同虛設

司法院的草案設計,讓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為同一人,調解制度將形同虛設。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調解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合意解決紛爭的方法。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為了協商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可能願意犧牲自己某部分權益,以求紛爭儘速解決。但協商過程中的妥協,不代表當事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主動讓渡自己的權利。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在司法院版草案中,沒有規定調解法官不得接續進行審判,這也表示,民眾會合理懷疑自己在調解過程中的意見以及陳述很可能成為審判依據,因此選擇不在調解程序提出折衷方案,導致調解制度無法發揮其原本功效,形同虛設。

因此,草案中也應該規定調解法官與調解不成立後的審理法官不應為同一人,讓家事調解制度能真正發揮解決家庭紛爭的功能,協助當事者自主解決紛爭,重建或調整家庭關係。

另外,程序費用由當事人負擔,違背家事事件法公益性原則,不合理的間接限制當事人的程序權。這是因為家事事件程序進行可能產生各種費用,如程序監護人酬金、受法院囑託調查機關、團體所需必要費用、受託個人請求的酬金、及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鑑定、調查證據、通知或其他處置、處分費用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這些程序費用大多是為了保護弱勢當事人利益、為發現真實須調查證據等程序而衍生,但司法院版草案規定確規定相關費用都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先繳納。如果當事人沒有預納,可能導致不利的後果。

雖然制度上設計如果當事人無錢負擔,司法院版草案雖規定得暫由國庫墊付,但程序費用最終仍由當事人負擔。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這種制度設計,將使得當事人因考量到無法支付費用而選擇放棄向法院聲請程序監護人、囑託調查、鑑定等等程序主張,不合理的間接限制當事人程序行為選擇權,也顯然違背家事事件的公益性原則。


(2011-9-7/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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