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積欠稅款應解除其限制出海的處分 (記者鄒秀成特稿)以限制出境迫使欠稅義務人還款,是否合乎民主人權?近來再成為各界討論的焦點。尤其澎湖漁民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遭限制出境或出海的比例逐漸增多,弱勢經濟族群再被剝奪營生方式,恐將陷入永無止境的惡性循環中。立委林炳坤說得好:「每每看到鄉親因欠稅或無法繳納行政罰鍰,而被相關單位限制出境、出海,就讓人有著深深的沉痛感。」 政府以限制出境〈海〉當作催討工具,是否逾越了現代民主國家的法治觀念,這是一個值得令人深省的問題。參諸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欠稅者並無境管限制的相關規範,這並不是代表他們不懂得如何善用行政手段,相反的,是一種尊重憲法與人權的象徵。行政機關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在民主國家中算不算是一種擴權的行為?倘若政府需透過限制出境〈海〉,才能達到稅捐保全目的,那這種行為就有「合法擄人勒索」的涵義在內。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但現行稅法及行政罰法讓財政部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可函請移民暑限制欠稅人或團體出境,實有檢討的必要。立委林炳坤就認為,應將限制人民之強制處分權交由法院裁定,不失為解決之道;若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出境,那就會有行政濫權之虞,影響所及不僅中小企業業主、股東,甚至於積欠遺產稅或助學貸款的民眾恐都輕易遭到限制。是以,期待不久後的未來,政府可以積極檢討,在稅捐保全及民主人權的天秤下,找到平衡點,以溫和及適當的方式來取代現行令人詬病的過激手段。 許多澎湖鄉親因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海〉,造成生活難以為繼,因為積欠罰鍰的漁民無法出海從事漁撈工作,這是限制出境無限上綱到限制出海衍生的後遺症。其實,法務部早先是為防止限制出境的人民偷渡出境,才在94年對被訴人限制出境時,即加註「限制出海」的權限,但有其但書,為避免爭議要求各級檢察署裁定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時,應特別審酌被告是否為漁民及離島居民,以保障其工作權及乘船於國境內通行的權利。 然澎湖漁民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遭限制出境或出海的比例,卻逐漸增多;按憲法載明本國周圍12海浬內視為固有疆域,換言之,領海內的通行及漁撈作業並不違反限制出境的要件。為符合法務部執法的一致性及考量欠稅人還款能力,執行署應依照法務部94年的函令,對於現有遭限制出境、出海的欠稅義務人,若是具備離島居民或漁民身份,理應解除其限制出海的處分。林炳坤更直言,限制漁民出海的邏輯不通,欠稅漁民連日常生活都無以為繼,所以不可能像國內重大經濟犯一樣,偷渡到國外去享受榮華富貴,更不會為了欠幾十萬元的稅款而亡命天涯。 (2011-8-24/澎湖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