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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如何安全過馬路?》走斑馬線權益有保障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莊鴻鈞指出,行人走斑馬線(行人穿越線),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權益比較有保障,因為現行法令規定,駕駛人在斑馬線上肇事要被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但是,就交通工程的角度,走在斑馬線上依然存在風險,因此若路口設有地下道或是天橋,則走地下道、天橋才是最安全。

根據學者、專家,以及政府交通官員表示,行人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大多是不遵守交通規則,包括不走斑馬線及不依交通號誌過馬路。尤其,記者也觀察到,在許多捷運站出口的地方,往往因為趕在綠燈停止之前能夠穿越馬路,許多人並沒有依規走在斑馬線上。

談及交通警察值勤經驗,莊鴻鈞表示,這就是為了方便,像在那種時候,假使警察想要取締,人數也太多;這種情況不只是出現在捷運站路口,往往公車下車時,也是一大批人,依據交通警察平常勤務運作,假使在交通頻繁或是擁擠路段,主要作為就只能以疏導為主。他指出,有時乘客下了公車,因為看到綠燈,趕時間貪圖方便,不走「L」型,而是走三角型過馬路,這種情形當然是算違規,但警察總不可能攔住一票人來開單。

但是,他說,走在斑馬線上對行人是比較有保障,因為若行人走在斑馬線上,第一,汽車會禮讓行人,第二,假使汽車沒有禮讓走斑馬線的行人,並造成行人傷害要負起刑責,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駕駛人會被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還有,走在斑馬線上,是有紅綠燈管制,也比較安全。只是,民眾對於這樣的法令常識不太了解,所以沒走斑馬線。

對於記者提及幾起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莊鴻鈞指出,過去台北市就發生過類似案例,有一位母親將小孩子交給祖母,可是「阿媽過馬路,小孩子衝得快,衝出斑馬線,被計程車撞到」,這種情形就要處罰監護人。他進一步指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四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下的行人,若發生交通違規情事,是要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也就是父母親或是家長,主要是追究他們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

他強調,不管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四或是第八十六條規定,都是對行人的保護,可是由於許多行人並不清楚這些規定。

過去,警方一再於台北市宣導行人要依規快速通過馬路,可是,有部分行人就像是「劉姥姥逛大觀園」一樣,在斑馬線閒逛;雖然斑馬線對於行人是有保護作用,但行人過馬路時,總得體諒開車用路人等待的心情,除非是行動不便者另當而論,否則就應盡量快速通過馬路。

另一方面,行人要安全過馬路,除了應該走在斑馬線(行人穿越線)上之外,莊鴻鈞特別強調,其實走地下道、天橋才是最安全。他舉例提及,過去中山南路,台大醫院附近的十字路口,原本就設有地下道方便行人安全通過馬路,可是交通單位接獲反映,表示有些病人無法走地下道,且要穿越馬路的行人很多,因此,交通單位又特別劃設二條穿越線。只是,他說,就交通工程安全的角度,行人最好還是走地下道,畢竟走在斑馬線上還是有一定的風險存在。


(2011-8-21/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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