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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限期未改善 可公布企業名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0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企業若未通過專案檢查、損害勞工權益或限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可公布企業名,例如同一企業違反勞基法後,若沒有限期改善,第2次複檢還是違法,就可公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召集地方政府,討論違反勞動基準法廠商的公布原則。會中達成共識,將原先同一企業1年內違法2次、同一企業3年內超過5次、經大眾媒體廣為報導、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8項原則整併為4項。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受訪時表示,會中達成共識,擬定4項原則,如果未通過專案檢查、嚴重損害勞工權益,限期未改善和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就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

孫碧霞指出,根據新修正勞基法規定,未通過專案檢查就可公布企業名,另外各縣市也希望能因地制宜,因此若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也可公布;而原先的同一企業1年內違法2次和同一企業3年內超過5次則和限期未改善合併。

孫碧霞進一步說明,同一企業1年內違法2次是指,主管機關發現企業違法後,會先處以罰鍰,並要求企業限期改善,如果第2次複檢還是違法,就會公布企業名單;用意並非是要特地設定時間點,因此像1年或3年內超過5次這些時間限制都會取消。

孫碧霞表示,各縣市政府會參考這些公布原則,訂定到各自的裁罰基準中,並公布在網路上;而各縣市除了將違法企業名單公布在網路上,也會將資料傳到勞委會設置的網路專區進行彙整,民眾如果想了解各縣市的違法企業名單,可直接到勞委會專區查詢。


(2011-7-2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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