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允保險業蒐集敏感個資 人權團體質疑病歷恐遭濫用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針對保險業蒐集、處理、利用病歷、醫療及健檢等敏感性個人資料,排除適用《個資法》規範,以利核保。台灣人權促進會今(15)日對主管機關發出呼籲,要求訂定「敏感性個資之相關管理辦法」時,切勿違反「須當事人同意」之規定。 壽險業者認為,去年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醫療、健檢卻是保險業者核保時的重要依據,因此,修正《保險法》敏感性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排除《個資法》限制;但也規定,「須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業者及業者委託協助處理保險業務之法人,才可以蒐集處理利用」。 不過,「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這引來「台灣人權促進會」的質疑,恐是「空白授權」。 台權會要求,假使金管會要針對保險業者訂定「敏感性個資」的處理及管理辦法,保障個資的標準應要遠遠高於只用來規範「一般個資」的《個資法》。台權會表示,將會持續監督,避免當事人在「未獲告知下」,「敏感性個資」就遭蒐集、處理及利用。 據了解,人權團體擔憂,假如保險業者建立起像「聯合徵信中心」一樣的平台,讓業者從中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個人資訊、甚至可任意取得民眾敏感性個資,假若民眾不知情,這些個資恐怕有遭到濫用之疑慮。 (2011-6-15/NO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