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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 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施行法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施行法的通過,可以讓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讓國內的性別權益獲得平等保障,消除性別歧視。

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CEDAW,全世界目前已有186個國家簽署。我國曾在民國96年1月5日於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由總統在民國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但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所接受,以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

今天該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江宜樺進一步說明指出,CEDAW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公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另外,我國每4年要提出一份「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

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則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


(2011-5-20/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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