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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工作 勞委會擬放寬

〔中央社〕外籍配偶如無子女,離婚或喪偶可能失去工作權,引起民間團體不滿。勞委會近期擬修正相關法令,讓外籍配偶於離婚或配偶死亡後,獲准繼續居留者,可免申請工作許可。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後簡稱移盟)今天上午到勞委會前廣場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落實「放寬外籍與大陸配偶工作資格,嚴禁歧視待遇」的政見。

移盟團體代表表示,外籍配偶因婚姻關係來台取得合法居留權即可工作,但外籍配偶若離婚或不幸喪偶,雖然可繼續居留但卻需要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合法工作;若在台灣沒有子女者,甚至無法申請工作許可。移盟團體認為,「只給居留權、不給工作權」是要把已遭逢不幸的外籍配偶逼到絕境。

對移盟團體上述訴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回應表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配偶與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工作;勞委會在民國97年6月3日也已函釋放寬,外籍配偶因離婚或配偶死亡導致婚姻關係消滅的狀況,「在原居留許可未失其效力前,仍可工作。」

傅慧芝說明,若外籍配偶居留原因已變更的狀況,但有戶籍親生子女,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也可申請無工作期限、開放式的工作許可後繼續從事工作。

至於因在台無子女依現行法規無法申請工作許可,或雖有子女卻需透過繁複行政程序,才能取得工作許可等問題。傅慧芝回應說,勞委會近期修正相關法令時,會朝「外籍配偶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仍獲准繼續居留者,可免申請工作許可,就能在台工作」的方向研擬。

若外籍配偶在求職及就業遭雇主歧視,傅慧芝說,可向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勞政單位檢舉並請求協助,經查歧視屬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應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2011-5-20/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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