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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界線 新聞採訪才不會越界

【王己由/特稿】

十多年前狗仔隊進入台灣後,屢屢引發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爭議,王煒博因跟拍名人被裁罰聲請釋憲案,大法官將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再作成解釋文。此將攸關新聞採訪界限,也有助釐清新聞自由和隱私權衝突問題。

憲法保障集會、結社、工作、財產、名譽、隱私和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從保障的精神來說,人民的基本權利都是平等一致,沒有誰大誰小,惟各項基本人權,如果發生權利衝突,就會產生退讓爭議,過往並沒有相關解釋,王煒博的釋憲案,恰好凸顯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基本權利衝突問題。

狗仔隊,用跟監和偷拍等種種方式取得新聞來源,學說上稱為「刺探新聞」(Stunt Journalism),刺探得來的新聞有無侵犯當事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有學者認為,可從倫理學「後果論」角度判斷。若刺探結果和公共利益有關,縱使侵犯隱私權,從保障新聞自由角度應該是被允許的,相對也能規範狗仔的界線。

學界的意見,目前和司法實務界的見解大致相同,類似的訴訟案件,法官在判斷時,也都是從有無攸關公共利益判定是否侵犯隱私等人格權。但王煒博案恰好又凸顯另一個問題,就是公共空間隱私權問題。

法界人士認為,參照美國的見解,暴露在公眾可檢視的範圍內,是無法合理期待有隱私權,但是媒體跟蹤、監視的方式,如果持續到一定程度,如整天跟追、使用科技器材,縱使身為隱私權保障較少的公眾人物,恐怕也沒有多少人能夠忍受。是否該有所限制,在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不但有助釐清類似爭議,對新聞媒體的採訪方式,也可劃出一道界線。


(2011-4-29/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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