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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復康巴士擬不限戶籍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8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各縣市復康巴士服務明年起不得有設籍限制,身心障礙者將可使用居住地復康巴士服務。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質詢時表示,許多縣市政府限制復康巴士申請者須設籍當地,假設設籍雲林縣,但住在新北市的身心障礙者需要復康巴士服務,因新北市不接受跨戶籍復康巴士申請,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喪失,非常不合理。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質詢時說,有些保有農民保險的南部身心障礙者暫居北部,因無法遷戶籍,導致不能使用居住地復康巴士服務,要求各縣市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限制。

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目前台中市、彰化縣、宜蘭縣與台東縣已開放跨縣市戶籍身心障礙者預約,高雄市、台南市也部分開放給鄰近縣市申請,有11縣市還沒開放,會持續協調。至於相關經費是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尚待協調。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民國101年起不得有設籍限制。

此外,航空運輸業者曾因安全因素,拒絕搭載身心障礙者,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相關條文,除民航主管機關訂定的安全因素,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搭載身心障礙者,或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

若違反規定,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得要求業者限期提供改善計畫,若未依計畫改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條文規定,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訂定的安全因素,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航空公司若向陪伴人收費,得令業者限期提供改善計畫,若未依計畫改善,處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委員會初審通過,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如違規提供場所供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11-4-2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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