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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批准限制集會自由法令 聯合國關切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19日發表聲明,對埃及內閣稍早批准了一份有關示威集會的新法律草案表示關切,稱其中部分限制性條款有悖保護公民言論與集會自由權利的相關國際法,強烈建議當局對草案內容深入考量、重新審議。

根據聯合國新聞中心19日報導,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發言人科爾維爾(Rupert Colville) 19日在日內瓦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指出,埃及內閣13日通過了有關限制示威遊行活動的法律草案,OHCHR對此表示遺憾。因為此舉顯示埃及當局並未充分考量並重視OHCHR及其他國際人權組織針對該國人權現狀的建議與意見。

科爾維爾說,「集會自由,作為民主的基石之一,已被載入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21條)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8條)兩項國際公約,埃及在1982年就對其予以正式批准。」

科爾維爾闡明,「儘管集會自由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自由始終應該被視為規則,而限制則是例外。此次通過的法律草案,按照目前的形式,其施加限制的類型和範圍令人關切。」

科爾維爾表示,埃及內閣批准的新法令草案規定,將對不依照相關法律要求組織集會的人員施加刑事制裁。同時,草案對公共秩序以及集會場地等內容進行了相當寬泛的各種限制,並給予內政部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遊行集會的申請不予批准。

OHCHR就此強調,任何人不應該因為通過和平示威方式去解決人權問題而被定罪、受到任何威脅或淪為暴力行為、騷擾或迫害的對象。OHCHR強烈建議埃及當局對法律草案的內容進行進一步的審議和修改,確保其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法的準則。

(2013-02-20/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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