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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與人權

ITU(聯合國下的國際電信聯盟)日前在杜拜開會,網際網路的管理和控制權是一個熱門的話題,一些管制網路的政府都希望現在被民間組織(ISOC、ICANN等)所管理的網際網路也能納入其『魔掌』,當然有識之士都大聲反對,此事在未來還有得爭辯。

人人皆有的權利

因為這牽涉到寬頻網路是人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嗎?如果是,政府就不應該管制。行政院長陳冲在今年的電信應用展也表示,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將建請總統府在人權諮詢委員會、人權報告中,把行動上網列為項目,但就像其他權利一樣,講網路人權會不會反而傷了網路?

谷歌(Google)有個「透明度報告(Transparency Report)」網站,收集發布來自全球的政府或者私人機構提出侵犯隱私權的控訴或者要求移除那些網路資料資料。統計顯示,世界各國在 2012 年上半年,一共向 Google 提出近 2.1 萬則請求,比過去大幅增加,代表網路的監控已是政府和一些版權擁有者的常態工作。

言論和思想自由

從去年至今,對於中東地區的抗議和騷亂,網路和社群網站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所以大家開始思考網路是否也是人權之一。緊跟著突尼斯、埃及和其他國家的起義,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去年五月特別做了一份網路與言論和思想自由的關係的報告。

報告中說:「鑑於網路已成為實現很多人權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網路可以打擊不平等、可以加快人類的進步,所以確保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網路應該是每個國家的優先事項。」 安心上網

人民可以安心上網的權利,是人權。但要注意網路本身只是一個工具,將工具當做人權,可能會有資源錯置或無法普世保護的後遺症。就如同網際網路之父Vint Cerf所說的,以前如果你沒有一隻馬就很難謀生,就像現在沒有使用網路很難謀生一樣,但以前擁有一隻馬並不是人權。讓人類能夠謀生的是人權,謀生的工具則不是,因工具會隨時代而改變。

既然是人權,使用網路也是公民的權利(Civil right),公民權可以透過法律來規定,例如芬蘭為全球第一個立法規定全民都應享有寬頻上網權利的國家,從2010年7月開始,電信公司必須提供給520萬芬蘭國民的網路連結。

國家如何提供權利

所以除了空泛地把上網當做人權,還必須在法律中明白規定,國家應該如何提供人民上網的權利。但光提供網路還不夠,如何教育民眾來使用網路,如何充實在網路上的資料和內容,這才是更重要的事。

所以網路本身不是目的,網路是為了完成目的的一種手段。最後可以上網是一件事,可以寬頻上網是另一件事,可以無線寬頻上網更是另一回事,國家在規劃全民上網時,應該仔細思考這些區別,讓網路資源做最有效的應用。

(2012-12-13/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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