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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不得超時工作、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避免淪為職場被剝削的「賤價生」,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訂建教生每日受訓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廠商每月支付的「生活津貼」也必須比照勞工,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一八七八○元。

教育部統計,目前全國約有三萬五千名高中職學生藉由「半工半讀」形式,同時自校內學習基礎職能,並自企業獲得技術訓練,為投入職場提前做準備。但建教制度自民國五十八年開辦至今,始終欠缺相關法令,導致許多建教生被當成廉價勞工,還常被迫無償加班。

根據昨天通過的建教生權益法規定,未來建教生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兩周不得超過八十小時,若加上空班或休息時間,學生每天待在機構的時間也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為維護青少年健康,每天晚間八點到清晨六點之間不得工作,每七天至少應有一天例假。

新法也規定,業主支付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除了勞健保等法定費用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生活津貼,更不得預扣建教生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為確保學生能習得有效技能,而非只是「賤價生」,新法規定建教合作機構的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所雇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同一合作機構內至少需有兩名建教生輪調;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曾裁員十分之一以上或違反勞動法令的企業,不得申請建教合作。

新法規定參與建教合作的學校,至少每兩周需訪視合作機構一次,確認廠商是否依合作計畫訓練學生;教育部與勞委會應每兩年進行建教生權益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收取回扣情形,否則得處五萬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教育部中辦辦公室主任藍順德認為,過去只是行政命令的規定,在三讀後成為法律位階,未來學校和建教機構合作時,都有法令依據,對學校、企業和建教生都更有保障,有利三贏。

(2012-12-15/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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