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司法互助 該加把勁 大陸延遲ECFA的簽署進程,或謂主要是卡在台商或台胞涉案被刑事拘留通報家屬是否不分罪責輕重,應一律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作為;以及台商與當地政府商務爭端是否提交第三方仲裁,因涉及主權與國民待遇之敏感問題,雙方暫時爭持不下。除非我方棄守,ECFA未來的願景可能會嚴重觸礁。 最近新華社報導,台商鍾鼎邦於本月十八日被控蒐集機密文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遭「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其大陸親屬已被通知,並被安排會面,看來已受到善待。不過,同日報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法院將涉嫌販毒台胞陳天祿、許福泰、王鎮宗等三人判決死刑,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定後,於今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前案因有法輪功學員身分,引起國內特別關注;後案為死刑重罪,從案發至三審判決確定執行,祇花了一年三個月的時間,乾脆利落,對照台灣的起訴審判的速度顯難忘其項背,但大陸司法有時草菅人命,見怪不怪。 值得注意的是,依大陸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涉案台胞應享的有最基本訴訟權益是否受到合法保障,其中有無羅織嫁禍或刑求逼供冤曲存在,看來台灣官方祇能事後了解或作無助的安排,所謂亡羊補牢為時已晚矣。 觀察兩岸半官方的交流事務安排,基於對等互惠原則所建立制度性關係具有指標意義的運作機制,目前除ECFA及相關協議之外,當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此項突破主權僵局涉及司法管轄的承認,針對打擊犯罪、民事判決與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刑事犯遣送與證據移交及司法文書送達等項,均具有互不否認主權,而由兩個治權之行使相互承認的性質,在謀求兩岸和平發展的努力,值得肯定。惟在互助的項目中有關「人道探視」似過於保守狹窄。 上列ECFA進程無法克服的障礙,包括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及我方委任律師協同探視刑事拘留、羈押被告人及受刑人等基本待遇,似可移至司法互助項下進行更具約束力的增訂;而對於投資人與政府(PG)爭端之解決交由第三方仲裁,似亦可作策略性讓步調整(如選在香港、澳門進行)我方應積極爭取重啟司法協助談判的機會,增加選項強化互助的功能。 對此,中華人權協會將與「中國人權研究協會」進行回訪交流,上開兩項人權及商務爭端議題已列對話重點。此外也將要求安排參訪北京市監獄,了解台籍人士因案羈押及判決入監執行的處遇措施,建立溝通管道,爭取更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人權保障規範的待遇。(作者為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2012-07-03/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