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訂DNA強制採樣範圍 三讀通過 由於過去DNA強制採樣的範圍,僅限於「性犯罪或重大暴力案件」的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因此,立法院今天(14號)三讀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份條文修正。除了明確定義需要強制DNA採樣的範圍與相關的管理辦法外,也訂有刪除DNA樣本的條件,同時,條文也賦予主管機關有採樣儲存、提供使用、監督管理等權力。 (蕭照平報導) 為了強化犯罪防治,立法院十四號三讀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未來,將明確定義DNA強制採樣的範圍,不過,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狀、危害程度、起訴時間等,都有不同規定,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說。 『然後我們按照他犯罪類型、危害程度、犯罪頻率不同,對於人的DNA採樣時間有不同規定,有些是嫌疑犯我們就採樣,有些是起訴才採樣,有的是定讞才採樣』 黃淑英也說,透過DNA辦案已經是國際趨勢,但為了兼顧人權,也有刪除紀錄的條件。 『有些嫌疑犯就先採樣是為了偵查方便,但後來發現這人並沒有嫌疑不起訴了,或司法程序判無罪,就要把原來的樣本紀錄刪除掉』 黃淑英更表示,新法中也明訂,DNA的採樣儲存或管理,都有監督規定,以避免主管機關濫權使用。 (2011-12-14/中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