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生工讀有收入 也可減免學雜費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廿五歲以下子女就讀空中大學、高中以上進修學校、夜間部,如果半工半讀,不因其工作收入而影響他們申請減免學雜費的權益。新制實施回溯至今年八月一日,也就是本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部估計約有一八○○名新生受惠,所需經費約七五○○多萬元。 《社會救助法》新法今年七月上路後,有不少民眾向立委陳情,許多已核定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的家庭,子女為了繼續學業而半工半讀,卻被主管機關認定有工作能力,申請學雜費減免時遭駁回,因此立法院提案修法。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申請教育補助與否的標準。 對於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過去把念夜校學生的收入一併計算在家戶所得,導致很多家庭因此沒有辦法拿到中低收入戶學費減免等補助,非常不合理。 因為小孩半工半讀賺取一點點微薄薪水,是補助家用而已,修法排除這項條件是正確的。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杰說,教育既然是經濟弱勢家庭自立的重要途徑,政府應該致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為了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向上流動機會,脫離世代貧窮的循環,因此應回溯到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未獲學雜費減免的學生都應補回。 (2011-11-23/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