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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文化興國 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作者: 張德厚

為宣示政府對文化發展的重視,落實文化興國,行政院會今天(10)日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草案中明定,政府要定期召開全國文化會議,檢討國家未來的文化政策,並且要每4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以做為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據;草案還明定,政府在財政能力的範圍內,應持續充實文化發展經費。

目前政府對於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3大作用法為推動依據,但仍缺乏文化根本大法。為了宣示政府對文化發展的重視,行政院會10日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文建會副主委李仁芳表示,「文化基本法」是政府推動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明定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並且每4年要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做為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據。李仁芳『(原音)它是一個宣示性的基本大法,特別對於台灣的文化多元性、多樣性保存及公民文化權加以規約。對政府主管機關來說,基本法中也明定,每4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對於政府文化預算偏低問題,草案中也明定,政府應於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發展,應優先補助。另外,為改善目前專業文化人員就算有意願,卻礙於任用資格而無法進入政府機關任職的問題,草案也鬆綁為政府應加強整體文化人才培育,並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聘任人員的管道及機制。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台灣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必須傳承與創新,「文化基本法」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與包容性,並強調文化人權的實踐,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請文建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2011-11-10/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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