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反霸凌有法源 教部訂防制準則 楊惠芳、吳啟綜/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案,其中明文禁止校園霸凌行為,包括: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教育部將據此訂定《防制校園霸凌準則》,目前已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完成草案,將循行政程序公告實施。 教育部軍訓處長王福林表示,為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各級學校防制霸凌行為的工作刻不容緩,教育部原擬訂定專法防制校園霸凌,但因緩不濟急,才先修訂《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增列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認為,這次修法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校園內原本就應禁止霸凌,如果不能落實,修再多法都沒有辦法解決校園霸凌的問題。 立委指出,根據調查顯示,超過五成學童對學校安全感到恐懼,其中學童最擔心的就是「暴力」,占百分之四十三點二,已經連續四年居冠,值得注意。這項修正案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防制校園霸凌準則》,針對學生霸凌行為的預防、發現、處理及輔導等予以規範,以保障學生基本人權及受教權,各級學校應落實通報。 教育部指出,教育部已訂定「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但缺乏法源依據,如今立法院通過的修正案,正好補實法制面不足的問題,再搭配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等相關規定,未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更能落實執行防制學生的霸凌行為。 另外,立法院昨天也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從明年一月起,家戶綜合所得淨額在一百一十三萬元以下、而且家中有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年可以扣除兩萬五千元的扣除額。 (2011-10-26/國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