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初審 輕罪者可任職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6日電)配合兩人權公約施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保全業法」等修正草案, 未來經宣告6個月以下刑期輕罪的人可擔任保全。
為了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內政部配合提出國 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保全業法等修正草案。
修法內容包括刪除「國家安全法」內人民集會、結 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並刪除人民 出入境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的規定;修正「移民法」, 讓經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緩刑的微罪犯,不受限 制出境的規範,並延長移民署收容外國人期限,從現行 的60天,放寬為可再延長60天。
另外,廢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最高可處 以死刑的規定;「保全業法」則是放寬讓經宣告6個月 以下刑期輕罪的人可擔任保全,6個月以上若服刑完畢 ,從執行完畢滿10年下修到滿5年即可擔任保全,給予 犯輕罪者和未再犯罪者自新機會,以符合人權要求。
(2011-10-26/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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