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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益 政院通過建教合作法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明訂建教合作制度與建教生的訓練及休息時間、生活津貼等權益保障。

教育部表示,為保障建教生權益,並明訂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提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經行政院政務委員曾志朗邀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會同審查後,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

教育部說,依草案規定,建教生不但能享有原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權利,也將享有更多保障。

草案明訂建教合作類型、參與建教合作機構的條件、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的申請、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的組成及任務等。

建教生權益保障部分,草案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草案明訂,建教生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到隔天凌晨6時的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受訓期間,每7天至少應有1天休息,作為例假: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天。


(2011-9-22/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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