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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邁入第20年 台灣應思考無罪推定原則

謝莉慧/台北報導

去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第2次做出蘇建和等3人「無罪」的判決,並首次於判決書上明確承認蘇建和有被刑求之事實。但今年4月最高法院卻再次駁回高院判決。所有的審判程序,又要重新來過。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和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所組成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昨(1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因為8月13日,是蘇建和等3人被逮捕的前2天,也是江國慶被槍決的日子。他們已經用了自己的生命與青春歳月,告訴台灣社會,「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只是法條上的文字,更應該要刻印在每位國民的法治信仰與司法體系的判決中,否則冤案將無法窮盡。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特別選在這一天,邀請民眾一起站出來,以人體拼字行動,喚起台灣社會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嚴肅思考。台灣若自詡為一個尊重人權、講求法治的文明國家,就該立即丟棄「有罪推定」的誘惑。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表示,本案僅靠刑求取得的自白用以起訴與定罪,但所有的現場證據都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與本案相關,唯一認罪的兇手,卻又早已被國家迅速槍決,而造成無法對質的困境。

再更二審審理期間,透過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依血跡噴濺鑑定現場空間,根本不可能容納多人行兇。即便如此,台灣司法體系還是要繼續永無止盡的緊抓著這3個人不放,從他們未滿20歲被捕算起,現在這3位當事人超過半生的歲月,被迫糾結在台灣刑事司法體系的顢頇與鄉愿中。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表示,蘇案所呈現的,正是所有冤案的整體結構問題。台灣重大刑事案件從偵察到判決,往往因襲「有罪推定」性格便宜行事,犧牲客觀證據蒐集,踐踏程序論理的重要,只為了盡快給社會一個交代。一旦成為辦案人員鎖定的嫌疑者,不只要面對國家偵察權力的傲慢、媒體公審的騷擾,甚至在正式起訴後的審判過程中,被告還要想盡辦法自證清白;原本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起訴被告的檢察官,卻不必負擔舉證責任。若被告無法提出有利的決定性證據,法官就依著「有罪推定」的態度判決。

這樣的結構,同樣呈現在江國慶案、盧正案以及官司纏訟了23年,2週前最高法院卻突然迅速定讞的邱和順案。其中,江國慶、盧正都已經被槍決。即使國家賠償再多的金錢,也換不回他們的生命。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指出,「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亦有明確規定,同時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無罪推定」之所以重要,不只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基本權益,更是要求警察檢調單位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不可草率辦案,需要更加積極與用心,如此才能接近事實真相,真正撫慰被害人,避免栽贓無辜民眾,進而促進司法公信力。


(2011-8-14/新頭殼new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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