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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哺乳室 11月底上路

衛生署昨天表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去年十一月底施行,其中規定,一定面積公共場所、營業場所應設哺乳室,若未設置,從今年十一月底起將受罰。

為了維護婦女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權利,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公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其中第五條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規定,今年十一月廿四日正式上路。

衛署國民健康局婦幼及生育保健組組長李翠鳳表示,此條例上路後,婦女於公共場所哺餵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否則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011-8-9/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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