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拒收性侵犯 防治出現空窗 【台灣醒報記者陳昭妤台北報導】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未來性侵犯在服刑期滿,經評估後若有再犯可能,須將其送入醫療院所強制治療,然而,目前公立醫院多拒絕治療此類病人,因此如何貫徹矯正加害人的政策,仍須各方努力。此外,加害人於空窗期再犯的問題,也是討論重點。 國民黨今天在立法院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公聽會,現場邀來各界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表示,希望藉由公聽會,補足性侵害防制法的漏洞,並就法條的矛盾之處加以討論。例如刑法第91條之1的強制治療,因為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可能無法規範修法前的加害人,造成空窗期再犯的危險,諸如此類的漏洞都有待討論。 根據性侵害防制法草案第22條之1,性侵加害人經鑑定、評估後,如果有再犯危險,須送醫院強制治療,然而,法界和醫界對此仍有爭議。法界認為,法條既然已明文規定應送醫院強制治療,那麼公立醫院就不得拒絕。醫界則主張,藥物治療有一定的副作用,因此不應由醫師判定是否治療,應該歸納到司法處理的機制下處理,並且應該取得加害者本人的同意。 針對此爭議,多數專家學者認為,既然法律已明文規定,那麼主管機關,例如衛生署等,應協調各大醫院強制治療性侵犯。此外,婦女團體也質疑,如果強制治療須經加害者本人同意,那麼永遠也無法順利進行,因為沒有人會願意接受治療。 除了強制治療,會中主要被討論的議題是,美國梅根法案中公開加害人資料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台灣?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認為,公開加害人資料前,必須考量加害人的隱私問題,宜審慎評估。婦女團體也表示,以美國實行成效來看,公開加害人資料的效果不彰,性侵害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因此,為避免造成加害人被社會孤立,公開加害人個資的立法方向仍有待評估。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陳明富認為,性侵害防治是治安裡極重要的一環,但台灣在制定時仍應考量是否違反刑法的既有規定,例如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安定性的維持,以及國際上的人權觀察報告等。此外,針對社會撻伐的重罪輕判問題,陳明富也強調,司法院已進行專案研究,期望訂出一套標準,防止法官濫用自由心證,重演重罪輕判的情事。 (2011-7-14/台灣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