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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天下/美國大法官的人權意識

【聯合報╱張佑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接連作出兩個判決,對維護弱勢者的權利有深遠的影響。一個是維持微軟文書軟體被控侵權的敗訴判決,必須賠償小公司。另一個則是判定未成年罪犯同樣適用於「米蘭達原則」。

所謂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或稱米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主旨在於防止非法取供,經常可以在好萊塢的警匪片中看見:警察逮捕嫌犯時會告訴他(她):「你(妳)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請不起,政府會提供。」

2005年,北卡羅來納州13歲的特殊教育學生J.D.B.涉嫌結夥入屋打劫,警察到學校把他從上課教室帶到另一個房間詢問,J.D.B.承認犯案,但後來辯稱警察沒有對他宣讀米蘭達權利,因而他的供詞不應被法庭採用。北卡州最高法院以四對三票判他敗訴後,J.D.B.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九位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通過判決,認為警方在根據「理性標準」決定是否對嫌犯宣讀米蘭達權利時,必須將年齡納入考慮。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認為,沒必要讓一體適用的米蘭達權利因為未成年犯而變動。

從美國大法官的判決可以看出,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寧過勿不及。台灣檢方嚴辦塑化劑業者的同時,不宜率爾認定長期低價買進,賺取暴利的食品業者「不知情」,甚至還有業者宣稱是「整個社會的問題」,應全力追討其不當得利,人民權利才能獲得保障。


(2011-6-18/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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