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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溯既往 台版梅根取消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剔除內政部原擬公布高再犯性侵加害人姓名的構想。內政部表示,既已修法將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就沒有公告姓名的必要。

根據法務部與衛生署的資料,自民國88年1月針對性侵犯實施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起算,到95年6月30日前出獄的性侵犯加害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區處遇治療輔導者有1920人,經評估為高危險者有50人。一旦修法通過,這50人可能就得再被帶至「指定處所」接受治療,與社會隔離。

刑法第91條之1規定,95年6月30日後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經評估仍有再犯風險,刑滿後送至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要治療直到被評估再犯風險降低,才能出院。但95年6月30日前犯案者,無法適用。

內政部今年初提出性防法修正案時,曾有意對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但有高再犯風險的性侵加害人,援引美國「梅根法案」精神,由法官裁量,適時公告他們的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但雲林3月間發生國二女生遭剛出獄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案,輿論要求政府檢討現行規定,讓性侵犯的刑後強制治療,可以溯及既往。

行政院會這次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新增第22條之1,未來只要修法通過,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經評估仍有再犯危險,就得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裁定將他們送至「醫療機構或指定處所」,讓強制治療溯及既往。公告機制則沒納入。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簡慧娟表示,今年初討論修法時,因沒有刑後治療的條文,才提出公告姓名,但今天院會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後達成共識,既然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就無公告必要。

根據新增的第22條之1明訂,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檢具評估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命加害人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治療,使其與社區隔離,彌補刑法第91條之1有關刑後強制治療的立法空窗。

簡慧娟說,由於加害人已可暫與社區隔離,加上公布姓名對預防再犯沒有顯著效果,同時也要考量人權,公告加害人身分將嚴重衝擊加害人家屬的生活與權益,基於多重考量,決定修法不列入公告機制。


(2011-5-27/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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