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人權 須標本兼治 【蘇進強】 台北地方法院正式起訴前空軍士兵許榮洲,並認定在民國八五年被空軍以「姦殺謝姓女童」判決死刑,並於八六年槍決的士兵江國慶,係遭不當取供而致錯殺。刑求不當起供部分,雖然追訴期效已過,但檢察官則直接點名批評,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其為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於不顧,反裁示未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辦案,致生冤案「行為殊屬不當」。 事實上,此案發生後,空軍作戰司令部為急於破案,任由不具軍法專業的反情報隊,以連續三十七小時的刑求逼供,取得江國慶的「自白書」,軍法部門即以此作為判決江國慶死刑的主要依據。但對涉及他案,也是目前確認的真兇許榮洲的涉案自白卻刻意忽略,對於重要的血掌紋也未詳加查證,使江國慶成為枉死冤魂。 這種對於證據的取捨判斷失誤、未將證據查證清楚,以及任由不具司法人員身分的反情報隊介入查案,不僅凸顯了反情報隊角色的荒謬,且軍法體系也因隸屬部隊長,而難以發揮獨立審判的功能,產生部隊長指令凌駕法律專業,猶如軍閥的作為,令人不可思議。 而國防部及各軍種雖設有「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但大多以現、退役軍職人員組成,少數民間人士也是聊勝於無,功能十分有限。也難免令外界有官官相護、「球員兼裁判」的批評,遑論對類似江的問題能有所著力了。 從軍隊社會學的觀點言,軍隊本是社會的縮影,所不同的是,軍隊必須有嚴格的紀律與訓練,才能在戰時發揮「合法暴力團體」殺敵保國的功能。但也因軍隊人數眾多,且多來自社會,進入軍中後的體系卻獨立於社會之外,故不當管教與人權的事件難以禁絕,近年來,相關的案例不斷在媒體露出,國軍形象雖因而受到傷害,但軍中人權問題也受到朝野的重視。 當然,軍中人權問題不僅僅管教不當、老兵欺負新兵,其範疇還包括信仰、思想、性別等。江國慶被屈打成招,誤判死刑的冤案,或可謂為獨立個案,不能一概而論,但為了避免類似冤案再度發生,實必須標本兼治,否則我國就不能被稱為人權國家。何況,立法院也已通過相關的人權法案,政府更標榜我國已符合聯合國人權憲章的規範。 筆者認為,追究江案的疏失,固為應然,但為保障軍中人權,政府應拿出魄力,除修法使監察委員在處理過程出現重大疏失時及時介入調查外,更應有跨部會的規畫與全盤的配套。但其前提則應避免矯枉過正,影響國軍的正常管教與訓練,甚至因而打擊國軍幹部的士氣,而致「不做不錯」,淪於「不管不教」。而國防部也應檢討反情報總隊的功能與存廢的必要,並將督察、監察的機制重新規範整合。此外,雖然軍法體系所管轄的範圍已縮小,但國防部仍有必要再進行檢討,在非戰時的平常時期,只要保留軍法必要的最小權限,其餘則回歸一般司法,讓軍人享有與其他國民相同的人權保障與法律權益。 就軍中體制言,士官是部隊管教的主力,但士官教育偏重戰鬥技能,輕忽領導統馭的教育專業,也是不爭的事實,國軍士官制度若未能健全,使士官能對士兵嚴管善教,則軍中管教問題必定層出不窮。尤其,未來募兵制實施後,管教與軍中人權問題將更難以禁絕;因此,筆者以為此時此際,應該重新檢討士官制度的建構,並加強其對士兵領導統馭與心理輔導的專業課程。 總統府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成立「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的任務編組,行政院更設有「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察院也有「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但上述機制與功能若能及於軍中人權,相信對軍中人權的保障與維護必有相輔相成之效。 (作者為國安會前諮詢委員,曾編撰軍中人權報告書) (2011-5-25/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