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動輒銬手上鐐 被批違反人權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屏東地檢署昨邀集各界召開「司法座談會」,民眾抱怨檢警啟動偵查,不分罪責輕重、證據多寡,應依無罪推定論對待當事人,卻動輒銬手上鐐;警方強調依法上銬,否則犯嫌一旦脫逃,官警得吃上刑事責任,但屏東地檢署檢察長羅榮乾認為確實有改善空間。 司法座談會上發言踴躍,有人指檢警不分罪責輕重,動輒手銬、腳鐐伺候,違反人權,國民黨立委王進士更指出,有人不接受夜間偵訊,就被銬在警局一晚,戒具使用顯然不當,原要在立院提議修法,因屏檢召開司改座談與民溝通,他決定先把民怨與陳情,交由屏檢研議改善。 縣警局副局長楊吉林立即說明,強調警察使用戒具的適當性與必要性,尤其當人犯一旦脫逃,警察不僅要負行政處分,更得吃上刑事責任。 羅榮乾認為確實有改進空間,要求警局研議改善,尤其對於老弱、孕婦或肢障者,應以戒護取代戒具,另請檢察官協助警方,判斷使用戒具時機。 檢方指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有負面表列,老弱、孕婦、肢障等不得施用戒具,此外,最重本刑3年以下罪刑,遇有施用戒具的急迫性,需報告檢察官才能上銬。 不過員警說,警察職權行使法20條,若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有攻擊警察、他人、毀損物品之虞,或有自殺、自傷之虞,得對其使用警銬等戒具;高雄有嫌犯跳樓身亡,家屬告警國賠勝訴,判賠200多萬,員警面對刑法、記過、賠償,請問誰敢不銬! (2011-3-25/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