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實施 效果看得見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今年4月間完成立法,宣告我國被告人權保障將邁向新里程。司法院表示,隨著適用速審法判決一一出現,對於人權保障的具體效益也逐漸勾勒成形中,該院將秉持「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信念,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加強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
司法院指出,速審法施行至今,已逾三個月,已有多件判決引用速審法的規定。其中,速審法第7條所規定的酌減其刑機制,為速審法重要特色之一,目前已有九件判決適用該條文減輕其刑,其中某一案件纏訟時間,甚至長達13年。由此可見,速審法能給予人民兼具裁判品質及審判速度的司法,讓司法公平正義得以即時彰顯。
速審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超過八年尚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除依法本應判決無罪的案件外,若被告提出速審權侵害應予救濟聲請,法院應審酌訴訟程序的延滯,是否為被告主張的事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的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的平衡關係;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的事項,認定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情節重大有給予適當救濟的必要時,法院判決可酌量減輕其刑,適當給予救濟。
司法院表示,速審法酌減其刑機制,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的速審權利,而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外創設的新制度,更是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與德國司法實務的作法。
此外,司法院還指出,過去三個月也有八件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因符合速審法第8條規定,檢察官不得再行上訴,被告不再受上上下下的訟累,對避免侵害被告速審權,發揮一定程度預防作用。而羈押期間滿五年的被告人數,也從9月的29人,降低到11月底的21人,由此可見相關法院對被告在押的案件,均已積極加速審理,保障被告的速審權利。
(2010-12-21/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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