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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吃豬肉案 雇主判刑6月

北縣張姓女子被控逼穆斯林印尼外勞吃豬肉,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張女被依妨害自由,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判刑6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本案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體育服代理商張姓女子聽信汪姓仲介人員所言,強逼穆斯林信仰的3名外勞吃豬肉,利用外勞隻身來台的社經地位弱勢,以較有力氣工作為由,要求若不吃豬肉者,藉機扣薪水。

張女否認故意逼吃豬肉,也未藉此扣薪,事件肇因不瞭解宗教禁忌導致誤會。協商後,張女以每人新台幣15萬元,共45萬元和解,外勞撤回民事告訴,原諒雇主。

辯論庭時,檢察官求刑6個月,同意法院宣告易科罰金,但不同意緩刑;被告委任律師簡炎申認為,張女歷經外界的強烈關注,承受極大壓力,期盼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張女除當庭認罪,也答應注意日後言行。法院下午宣判,以張女觸犯強制罪,人權觀念薄弱,但被告當庭認罪坦承錯誤,且已付出和解金、態度良好,深具悔意,判刑6月,給予緩刑2年,為建立正確法治觀念,言行更為謹慎,並尊重人權,諭令被告向公庫繳交6萬元。


(2010-08-2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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