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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提升整體檢察官品質 落實人權保障

司法院針對現行冤獄賠償部份條文將進行修正,並在最近19日及23日舉辦兩場冤獄賠償法修正公聽會,參與法界人士對修正「冤獄賠償法」皆有共識,也肯定司法院依補償法制精神,強化人權保障修法方向。但對此本人看法是,一個沒有犯罪的人,理應被當作沒有犯罪的人看待,是國家要保護的對象,國家加以保護,這才合乎國家存在的目的,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的基礎;反之,實際上沒有犯罪的人,卻被當作有犯罪的人加以對待,那國家機器的運作,就違反了國家保護人民的目的,更違反國家的存在目的,這國家制度的運作就有了不合法的基礎。執法人員實質的違法,事後的不起訴處分和無罪確定判決,都證明先前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是侵犯人權,是國家機器的運作失去了功能,因為執法人員沒有能力一眼看出來被羈押的人是不是犯罪人,所以這種看似不違背法令的羈押,其實都是不合法的。這個實質違法的運作,定然是耗費不貲、又沒有效能,在冤獄賠償事件還付出犧牲人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代價,甚至導致個人人際關係瓦解、社會支持系統崩潰。這樣的冤獄案件,當然反映國家機器失靈、國家存在的目的受到破壞。舉一銀押匯案的二名當事人為例,認為受害人經過多年爭訟終獲平反,卻在冤獄賠償中不得其門而入,流浪法庭三十年,終獲無罪判決定讞,遲來的正義對當事人又有何用?一生的時光歲月都已耗盡,又因聲請冤賠遭駁回定讞無法獲賠,更是另一種打擊傷害啊!重視人權保障,更期望提升整體檢察官品質,檢察官濫權起訴是禍首,才導致冤獄賠償的問題,更讓費國家資源,這些都是人民所繳稅的錢買單,所以應制定對檢察官執法人員懲處的機制,尊重當事人之權益,防止執法人員違法濫權起訴。


(2010-08-26 /公民新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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