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施行法,已在本月十日的「國際人權日」正式生效施行。回顧司法院大法官歷來所作成的解釋,可以看出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用心,尤其近一年來的多號解釋,均已落實兩公約要求的人權保障水準,真正做到「人權為本,司法為民」。 司法院長賴英照指出,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透過憲法解釋保障人權。兩公約是國際人權的重要文件,具體保障的人權內容,包括平等權、人身自由、接受公平審判權、表現自由、兒童權利保護、工作權保障等,在我國憲法中也有相當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規範的人民各種基本人權,與兩公約正是相對呼應的規範。 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釋憲六十多年來,藉由解釋的作成,促使政府機關修正相關不合憲法意旨的法令,一直以來都是人權保障的先驅者。大法官在九十七年十月至今年底所作成的多號解釋,已彰顯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在平等權方面,例如宣告視障者始能從事按摩業違憲,應積極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的釋字第六四九號,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憲的釋字第六六六號等兩號解釋。 人身自由保障,則有可易科罰金的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仍得易科罰金的釋字第六六二號;刑事訴訟法重罪羈押,尚須審酌是否嫌疑重大、有無逃亡、滅證、串證及羈押必要,讓羈押要件更明確的釋字第六六五號等兩號解釋。其他人身自由保障,尚有釋字第六六四號,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常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令予收容或感化教育,限制少年人格權違憲。 釋字第六五三號,有關羈押法就受押被告對監所處遇不許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規定違憲;釋字六五四號,羈押法就律師接見在押被告時,予以監聽、錄音的規定違憲,則是和訴訟權保障有關的兩號解釋。和言論自由有關的重要解釋,例如釋字第六五六號,有關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損及其人性尊嚴者,不牴觸不表意的自由。 涉及財產權保障,有釋字第六五七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關於營利事業應將逾二年未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規定,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及應納稅額,違憲。釋憲轉眼已超過一甲子,大法官致力於將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透過與兩公約的接軌,具體落實在人民日常生活中,讓司法與民眾更沒有距離。 (2009-12-25 -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