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如呼吸 屬人權毋須獲批
香港曾被外媒稱為「示威之都」,不斷有大大小小的遊行。像剛過去的周末,一邊廂主要是悼念六四的遊行,另一邊廂亦有人出來反對佔領中環。
然而,當我們放眼國際,香港的示威情形也不是那麼獨家,世界各地也有不少大型的示威遊行。例如在馬來西亞,連串針對大選後的舞弊疑雲的示威抗議,還在持續進行中。又例如剛過去的周日,法國有反對同性婚姻、保護兒童權利的巨型遊行;大會宣布有100萬人,而當地警方則說有15萬人(大會和警方數字總有倍計的落差,似乎是全世界的普遍現象,不獨香港如是!)。另外,巴西亦同樣在剛過去的周末有10萬人遊行反對同性婚姻。
警維持秩序 保障市民權利
以上這些遊行示威,香港傳媒都甚少報道,但多讀世界各地的新聞便會發現,香港的遊行情況其實不算特別嚴重。然而,有一個涉及遊行的政治道德問題,可說是全世界都有不少人有所誤解,值得花時間澄清的。那個誤解,就是以為示威遊行是要得到政府(特別是警方)批准才可以舉行的。
誠然,各國各地都有自己關於遊行的法例。然而,例如馬來西亞,近日甚至開始拘捕和控告一些帶領示威遊行的政治領袖。示威遊行集會等等都應該是公民及政治權利,不單明載於國際法(例如《國際人權宣言》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是對政治道德的基本認知。既然示威遊行集會應該都是人權,自然是不用警方批准的,一如人民不用警方批准去呼吸、不用警方批准才可生存(例如不被人謀殺)。警方的責任,應該是幫助市民行使這些權利,自然也不應有權力阻撓市民行使這些權利了。
事實上,香港政府亦同意此一道理。翻查2000年10月10日政府的新聞稿,政府當時便澄清「不反對通知書」並非變相的牌照制度,明確地指出「遊行毋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主辦者只須於7日前通知警方。」
勿濫用人權 令公民權貶值
當然,警方可以維持秩序,但目的是要令所有人都能行使他們的權利。也就是說,當有不同團體要遊行集會的時候,警方的責任是要盡力肯定所有人都能行使他們集會遊行的權利,一如警方有責任保護市民人身安全、免被謀殺一樣。所以說,不論是「公安條例」、「不反對通知書」或者其他維持社會秩序的方法,都應該是為了「所有人都能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這前提而設的制度。如果制度達不到這目標,便應該修改。
最後要說的是,現代社會把太多不相干的項目放到人權清單裏,結果出現人權通脹的問題,令原本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貶值,變得好像無關緊要;這是濫用人權的惡果。然而,若我們能回溯最基本的人權清單,特別是明白公民及政治權利的重要性,便當明白,不論是有人要悼念六四也好,要反對佔中也好,甚至像外國那些遊行示威,統統都是自然不過的權利而已。好像馬來西亞政府那樣因為遊行示威而拘捕異見分子,絕對是不應該的行為。
(2013-05-30/hk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