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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執行死刑 歐盟明文規定

歐洲聯盟主張廢除死刑,立場堅定,並有明文規定,禁止執行死刑,歐洲國家如不廢除死刑制度,不能加入歐盟成為會員。

媒體報導,應邀來台審查人權報告書的國際知名法學教授與聯合國相關組織委員,上個月聯名致函總統馬英九,要求政府保證兩人來台前不會執行死刑。法務部及外交部日前接到總統府來文指示「妥慎研處」。

「廢除死刑」不僅與「民主」與「自由」並列為歐盟核心價值,更是歐洲國家能否獲准加入歐盟的前提條件。東歐國家也為加入歐盟而相繼廢除死刑,土耳其為表態,更改判「庫德工人黨」(PKK)領袖歐加蘭(Abdullah Ocalan)終身監禁。

1998年歐盟頒布關於死刑的指導方針,規範各會員國對死刑的一致標準,2000年通過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FREU)第2條更明文規定禁止執行死刑。

歐盟力主廢除死刑,主要基於不人道、違反人權的理由,根據「歐盟對外事務部」(EEAS)在主網站公布的說帖,研究顯示,執行死刑並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因此對於處決死刑犯的國家包括美國,尤其是針對中國大陸,歐盟向來不假辭色。

2011年3月4日台灣槍決死刑犯,歐盟外交暨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艾希頓(Catherine Ashton)隨即發布聲明說,台灣是「極少數繼續執行死刑的工業化民主國家」,深感遺憾,並呼籲台灣盡快修法廢除死刑。

政府在民國98年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今年4月公布第1份國家人權報告後,邀請來自美國、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的聯合國組織與法學專家審查,學者專家預定明年初應邀來台。

根據報導,應邀明年來台的專家學者包括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教授諾威克(Manfred Nowak)、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瑞戴爾(Eibe Riedel),兩人上個月聯名致函馬總統。

(2012-12-09/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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