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權?政院:都更條例通盤檢討
針對文林苑都更案所引發都更條例的爭議,行政院長陳冲今(30)日在立法院重申,都市更新條例需要重新思考整部法律的邏輯與期望達到的目的。陳冲指出,內政部長李鴻源已有善意回應,相信可以很快提出修正想法與方向。
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則在隨後表示,陳冲日前已要求內政部近期內提交都更條例的檢討修正內容,並將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應循程序提交至現由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所主持的小組進行討論。
陳冲指出,由於現行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若都更實施者與拒遷戶談不攏時,實施者可請求地方政府介入強制執行,外界批評已侵犯基本人權。對此,陳冲表示,都更條例有許多條文,不只是大家所關心的第36條,整部法律的目的都需要重新思考。
至於文林苑都更案拆遷過程是否需要檢討?陳冲說,第36條條文規定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可能是依照法律辦理,所以要檢討的是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政院也發布新聞稿指出,都更條例自87年公布施行以來,已歷9次修正,像是第25-1、27及36條等部分條文更已進行多次修正。由於各次修正發動的來源不同,過程複雜,修正結果是否符合法律邏輯的一致性,前後條文是否呼應、以及是否平衡各方權益的保護,陳冲去年即已請內政部通盤予以檢視。
楊永明表示,都更條例施行10多年來,就部分個案引發的民眾抗爭與疑慮,內政部應本於主管機關的立場,通盤就都更條例進行檢討,並研提具體修法評估意見,以求兼顧都市更新的推動與消弭民眾對於都更過程利益分配的疑慮。
陳冲先前已在「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中提示,可仿財政部所訂「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管理公有土地參與的處理原則,以避免一律採讓售的方式,或因某些都更方式定義不明致使私有土地產生以小吃大的疑慮。
(2012-03-30/新頭殼new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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