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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台灣人權形象 最高法院決議:法院不再調查不利被告證據

最高法院十七日作出兩件重要的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從十七日起,法院原則上不再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第二、檢察官若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法官須曉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並藉由告訴人、律師、被害人的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強化檢方的控訴功能。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所做決議,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今後各級法院刑庭法官,必須依此判案。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指出,扁案中的二次金改案部分,是法官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最典型案子,本來一審的周占春合議庭已認定總統職權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但二審的張傳栗合議庭則在檢方未聲請調查證據情形下,主動向三立電視台的「大話新聞」調閱扁上節目的錄影帶。

張傳栗合議庭並以扁在節目中自認對財經首長人事案、財經政策形成等,總統都有一定影響力和實質決定權,也能介入運作,二審據以改判扁有罪。高認為,扁的律師可依前項決議提出上訴,或許有機會翻盤。

針對決議,資深法官指出,法官不用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就不會和檢察官一起打擊被告,可推翻現行法庭上「兩個打一個」的怪現象;而未來法官將從傳統「包青天」角色退位,朝向民主自由國家「中立裁判者」的角色邁進,對台灣的人權形象極有助益。

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主委陳淑貞律師反對,她質疑最高法院「究竟要把被害人的人權,及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帶往何處?」並強調,真相未必不利被告,被告也不一定會因法官調查不利證據就被定罪,說不定還會因而洗刷冤情。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尊重最高法院決議,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不論是法官或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的部份,都有調查、注意的職責。多位檢察官則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擺明朝「無罪判決」方向審案,象徵司法公平正義的天平已歪斜,恐違背法令規定,對被害人及家屬不公平。

至於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部份,最高法院指出,法官仍可依職權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有規定,實施刑訴法人員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都應注意,有人質疑此與最高法院決議有衝突,但最高法院認為不會,因最高法院也決議,法官應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顯見法官未忽視不利被告的證據。

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就算檢察官沒聲請調查證據,甚至表示不調查,法官也應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才能發掘真相、維護公平正義。

但最高法院表示,「無罪推定」原則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訂的普世價值,連非洲的人權公約都有規定,且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對法官職權已有修正規定,我國應落實人權公約及刑訴法規定,回復法官中立裁判的地位,故最高法院做出上述決議。


(2012-01-18/taiwa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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