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太草率 婦團痛批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由司法院擬定的家事事件法草案已送進立法院,但包括婦女新知等團體表示,家事事件法太過草率,要求立法院退回草案,更痛批司法院滿口謊言。 事實上,在司法院送出該草案後,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晚晴婦女協會為了抗議司法院草率送出一部拼裝版草案,已在8月26日發起反對司法院版草案的連署行動。 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48個重要法界、婦女、社福團體及3百多位個人連署。司法院在9月22日針對連署信內容發送新聞稿進行澄清,但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尤美女表示,司法院的說法根本都是謊言。 性別意識規定同虛文 日前司法院指出,在草案中的立法說明已列舉法官遴選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可滿足婦團要求相關人士具有性別意識的訴求。 不過,尤美女指出,司法院不願直接增列「具備性別意識」於母法條文內,卻承諾將來在制訂司法人員選任辦法內納入「具備性別意識」條件,不但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更有自相矛盾,企圖欺騙民眾的嫌疑。 婦團呼籲,應該直接在司法院版草案第7條「法官遴選資格」上增列「性別意識」,並在家事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特別代理人等遴選上,列出同樣規定,避免民眾在程序進行中,因為司法人員的性別刻板印象被迫做出不適宜的妥協,損害民眾權益。 調解無通譯 權益受損 婦團也表示,審判過程中,法院雖然會提供新移民通譯服務,以及多國語言民事保護令狀,但調解過程中卻不見得有通譯,訴訟當事人極可能因為語言及文化特殊性,造成權益損害。 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鄭詩穎指出,曾有一名泰籍個案因離婚訴訟,向書記官要求通譯陪同,書記官回應必須在開庭前兩週提出申請,因此回絕了個案的要求。但社工卻發現,開庭前兩週這段時間,法院根本沒有寄出開庭通知,該個案根本沒有機會提出申請。 鄭詩穎指出,法院的作法漠視新移民訴訟權益。尤美女表示,為了確保程序的公平正義,要求司法院版草案規定法院應具備尊重多元文化的服務制度,無論是訴訟前的諮詢、調解前後的程序說明等等,法院都應主動提供通譯人員及多國語言的書面資料給新移民,以保障新移民在家事事件中權益不受侵害。 需社工先看法官臉色 尤美女指出,民間團體連署要求司法院版的「家事事件法」草案中規定,法院內應設有家事服務中心,並且整合警政、社政、就業、醫療衛生等部門業務,提供給民眾單一服務窗口;且家事服務中心內應配置專業心理諮詢人員,提供所有關係人相關諮詢服務,但司法院的回應竟然是「草案第17條已經設有具社工、輔導、教育、心理等背景之家事調查官,協助法院進行事實調查,分析個案所需之各項社會資源,進而提出建議。」。 尤美女表示,事實上根據司法院版草案第17條,家事調查官專由法官指派,當事人不能向法官聲請指派。當事人如果有解決家事紛爭需求,完全須看法官臉色,不能自己聲請。但以現狀而言,家事調查官卻完全沒有積極服務的性質,只是法官手下的助理。 另外,依據司法院版本的家事事件法草案、少年以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調查官的職掌僅有調查事實,與司法院新聞稿中,對外宣稱家事調查官具有「結合資源功能」的說法不符。尤美女指出,在沒有法律的具體保障之下,可以想見,未來當事人向家事調查官尋求相關人力幫助時,家事調查官會用「法律沒規定」、「我的工作只有調查事實而已」拒絕民眾。 調解陳述成審判依據 另外,司法院對於民間團體質疑審判法官與調解法官為同一人時,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資料會被拿來作為審判依據。當時司法院的回應是:「依草案第27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之規定,認為審判法官無論是否為原調解程序之法官,依法均不得參考、斟酌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資料」,所以司法院認為對於當事人之權益不會有影響。 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謝崇浯卻指出,光在法學檢索資料庫中,就可以發現至少有18件民事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毫不避諱地以當事人在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做為裁判的基礎,其中超過半數計屬於家事事件。如果加上不公開判決,以及形式上避開此條文的判決數量,法官以調解過程陳述做為判決依據的情況可能更為嚴重,司法院的說法與實際情況也明顯不符。 包括了婦女新知、台北晚晴等民間團體都強烈呼籲立法院應退回司法院版本,並且希望司法院重新擬定一個深具服務性、整合性、前瞻性的家事事件法。 (2011-10-6/台灣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