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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伴侶權益 立法保障

【李瑞中】

上周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公布了一項「有學問」的同居伴侶問卷調查。有學問的理由有二:對同居的定義更切合實際且避免污名化所造成的低估,同時它以一個聰明的方式彰顯了社會歧視的存在。

政府主要的統計資料來源(如人口普查)根本沒有同居的選項,國家機器選擇性地消滅同居伴侶的統計實存性。而學術界做的調查往往將同居列為婚姻狀態的一種,與已婚、未婚、離婚、喪偶並列,期待同居伴侶「自首」。但是,如果同居伴侶害怕社會的異樣眼光,那麼他們極可能自稱他們「已婚」,或者被歸類在其他的婚姻狀態當中。同時,這些調查幾乎清一色地從異性戀的角度出發,而無視於由於同志無法合法登記結婚,因此同居乃是他們情到濃時唯一的選項這個殘酷的事實。因此目前的統計資料,對於同居伴侶的瞭解是極度不足且偏頗的。

伴侶盟的調查將同居定義為「以持續共同生活為目的,與他人共同居住及一起分擔家用支出,且不包括單純的房屋分租情形。」這樣定義與實質(但非法定)的婚姻關係雷同,保有了「資源共享」與「持續共同生活」這些「家庭」的重要特徵,但卻更有彈性。譬如沒有「限制一男一女」,可以是「男男」、「女女」或是「其他」。這個定義也避免了一些社會的偏見,譬如認為同居伴侶一定有性關係,因此必然「傷風敗俗」。正如「無性」或「少性」的婚姻並非絕無僅有,「性關係」並不是「同居伴侶」的必要條件,「親密感」與「對彼此福祉關懷的許諾」才是。

這些情感需求的重要性可從問卷調查分析看到:無論受訪者性別與性傾向,同居主因都是「想建立穩定的親密關係」以及「生活彼此有照應」。同居時間平均大約是一年半到三年(算是相當長的時間),甚至有長達十年以上者。這和一般刻板印象認為同居是只想玩玩的過眼雲煙,或者同居者有發展親密關係的障礙,不想結婚,並不符合。不過即使這個調查並不是一個全國的代表性樣本,這些發現也大致和這個領域重要歐美研究的發現相去不遠。

伴侶盟的調查不只問受訪者自己的同居經驗,也問其親友的同居經驗,發現兩者有相當大的落差。套句鄉民的術語,這是所謂「你承認你就是你朋友吧」的現象:網路上許多敏感話題的提問,往往發文者會以替朋友上來問的方式,以避免自己「曝光」或「出櫃」的窘境,而實際上問的乃是自己本身的困擾。美國研究同居最重要的學者,前人口學會會長Larry Bumpass教授當年開始到日本做調查,也發現日本人不願意說自己在同居,但卻有極高比例報告親友在同居。同居伴侶所覺知到台灣社會對他們的不友善,有這個鄉民世界的對比可見一斑。

我認為立法保障同居伴侶權益,乃是降低社會對同居伴侶的歧視的重要行動。因「於法無據」或「違法」乃是現今社會中最廉價的道德控訴。藉由問卷調查的結果,我們很清楚看到相當比例的同居伴侶因擔心親友反對或擔心遭歧視,所以瞞著重要親友他們同居的事實。

或許有人反問:「同居者在台灣可能是少數的一群人,為什麼要保障這些人權益?」我認為一如很少人反對為少數行動不便者創造「無障礙空間」,而不只顧慮到多數身體健康者的方便,這是同樣普世人權價值的彰顯與實踐。

政府與法律對家庭的想像應該要符合現實,而不只是淪於道德的論戰。無論性別與性傾向的「同居伴侶」從來就存在於現實人生當中,只是國家社會以法律和道德將之逼到幽暗處,視而不見。推動「伴侶權益」是正確而且進步的方向,希望大家都能夠樂觀其成。(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專任、社會所合聘助研究員)


(2011-9-13/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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