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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多元家庭 減緩少子危機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台灣的生育率已為全球之末,政府不斷祭出各種催生方案籲民眾生育。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專任助研究員李瑞中指出,保障多元家庭權益,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要方案之一。

根據中研院張怡娟和李瑞中的估計,每4個受過大學教育的5年級台灣女生,就有一個在40歲時,還沒有進入過正式的婚姻關係。專科學歷的5年級女生,每6個就有1個在40歲時仍舊從未結婚。

高中職學歷大約是9分之1在40歲依然未婚,而學歷更低的5年級女生才幾乎每個人都在40歲前結婚。

不過,僅僅在一個世代前,也就是民國20年代出生的女性,則無論學歷高低,幾乎每個人都曾經結過婚。

這些數據說明台灣社會在婚姻家庭的範疇,已經有重大變遷。張瑞中指出,無論出於自願的選擇,或者被動地面臨這樣的處境,遲婚以及高比例的不婚,已經成為政府與立法者不能再視而不見的社會議題。

張瑞中說,如果台灣社會以及政府持續歧視婚姻以外的家庭型態,其最直接的壞處是,如果大家認定只有在婚姻中才能生小孩,而有高比例的女性又不結婚,那麼台灣就只能跟低生育率問題繼續糾纏下去。

解開偏見與歧視

張瑞中強調,美國相較其他已開發國家生育率非常高,有將近4成的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中又以同居伴侶所生佔大多數。

兩位美國人口學會前理事長(Ronald Rindfuss, Philip Morgan)合作的跨國比較分析也指出,非婚生生育的比例和總生育率成高度正相關。因此,台灣解決少子化問題的可行的具體作為之一,就是去除法律與社會對同居伴侶的歧視。

張瑞中更表示,根據其他國家的資料顯示,不婚者中,有相當高比例會在人生的某些階段、甚至是大多數的時候處在伴侶關係之中。然而這所謂的「伴侶關係」卻是我國現行法律所不承認,以及衛道人士所不認可。

進入伴侶關係的人裡,不只有未婚者,還有可能是分居者、離婚者或喪偶者;不只有異性戀者,還有現行法律下,無法依法登記結婚的同志。

同居並非露水姻緣

日前伴侶盟的調查中,清楚定義同居為「以持續共同生活為目的,與他人共同居住及一起分擔家用支出,並且不包括單純的房屋分租情形」。

張瑞中表示,這樣的定義與實質的婚姻關係雷同,保有「資源共享」與「持續共同生活」這些家庭的重要特徵,但卻更有彈性。例如沒有「限制一男一女」,可以是「男男」、「女女」或是「其他」。

這個定義也避免了一些社會的偏見,譬如認為同居伴侶一定有性關係,因此必然傷風敗俗。但正如無性或少性的婚姻並非絕無僅有,因此性關係並非同居伴侶的必要條件,「親密感」與「對彼此福祉關懷的許諾」才是家庭的主要要件。

根據日前伴侶盟的調查顯示,進入同居關係者的時間平均大約是1年半到3年,甚至有長達10年以上者。這和一般刻板印象認為同居是只想玩玩,或者同居者有發展親密關係的障礙、因而不想結婚,並不符合。由於同居關係並非過眼雲煙,而同性伴侶同居往往更是現行法律歧視婚姻權,不得不然的妥協,因此特別在同志婚姻尚未通過立法的此刻,法律與社會更應該積極保障同居伴侶權益。

張瑞中指出,立法保障同居伴侶權益的另一項功能,是降低社會對同居伴侶的歧視,推動同居伴侶權益,事實上是走向多元家庭價值的第一步。

政策應正視現實

所謂多元家庭價值,就是承認家人關係的複雜性,特別是個人情感上認定的家人關係與法定婚姻與親屬關係之間的落差。

另外,讓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和婚生子女的權益一致,對生育率的提升效果,絕對比政府灑錢給生育津貼更好。

張瑞中更強調,不管身處多元家庭的人數無論多寡,只要有多元家庭存在,這些沒有進入婚姻者的需求與權益就應該予以尊重。

同時,政府與法律對家庭的想像應該要符合現實,而不只是淪於道德的論戰。


(2011-9-13/台灣立報)

 
  2009 2010 2011 2012
 
9/13:保障多元家庭 減緩少子危機 (台灣立報)
9/13:同居伴侶權益 立法保障 (中國時報)
9/14:無國籍兒童人權未獲保障監委自動調查 (聯合報)
9/14:與高樓「爭光」 居民要求日照權 (聯合晚報)
9/15:澳洲護照的性別欄將有第三選項"X" (中廣新聞)
9/15:幼托整合管理 幼兒園明年上路 (台灣醒報)
9/16:鼓勵餵母乳 北市推哺乳室認證 (中央社)
9/16:殯葬音樂遭告 業者盼政府重視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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